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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為的子女 |
不論視孩子為一消費財或資本財,以上的討論都只視孩子如同消費財或資本財,而未視孩子也是一個具有獨立行動能力的個人。孩子並非真如芭比娃娃或忍者龜的玩具,他也有喜怒哀樂。即使父母將孩子當成玩具,他也會注意到孩子的喜怒哀樂。這一節裡,我們把孩子是人的性質考慮進來,以進一步探討親子之間的關係。
讓我們假設父母的喜怒哀樂果真與孩子的喜怒哀樂做同方向的變動,即孩子快樂時父母也會因而快樂;反之,亦然。一如從前,我們可以效用來代表快樂的程度。在這層考慮下,父母眼中的消費財是孩子的效用而非孩子本人。當然孩子的效用來自於其自己的消費,也可能來自其對父母的共感,亦即因父母的快樂而快樂。讓我們只考慮孩子是完全自為的情形。換言之,假設父母關愛孩子的效用,而孩子卻只顧自己的消費並不考慮父母的效用。有些人稱此種情形分別為利他的父母與自私的孩子。這種父慈子私情況下的家庭裡,他們是否會無條件的合作無間?還是在某些要件滿足後才會合作呢?如果是的話,這些充份條件為何呢?
為了減少過於複雜的推演,我們假設孩子與父親一樣的具有生產能力,並假設家庭裡的消費是由父親掌管、分配。在這個父權分配消費財貨的家庭裡,孩子的工作所得必須全部繳庫,然後才從父親的分配下獲得消費財供自己享用。粗看之下,自為的孩子似乎不會積極採取增加家庭所得的工作行動,但是貝克認為在某些條件下,自為的孩子也會為家庭的整體福利努力。這就是有名的自為兒定理 (Rotten Kid Theorem)。以下,我們配合下頁圖二來詳述此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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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自為兒定理
假設兩人合作決定P點的生產,家庭所得為斜線MN,父親的愛夠強烈時,他會選擇Y點的分配,分給大明Ky,自己保留 Dy。大明若自為,只能生產B點。故他會發現他的所得可以因父親的支配而增加,而以提升家庭所得為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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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消費必須經由所得才能支持,且愈多的所得可以支付愈多的消費,所以所得愈高表示效用愈大。換言之,在不考慮消費組合而僅限於所得組合的選擇問題裡,我們可以圖二中的橫座標與縱座標分別表示父親與孩子的所得。由於父親的效用函數中包括了孩子的效用,故其效用也間接的包括了孩子的消費。當孩子的所得不受父親支配時,他的所得等於消費;但在父親掌管消費分配之下,孩子的工作所得必須繳庫,故未必等於父親分給他的消費。孩子實質上並沒有其工作所得;他的所得是父親從家庭總所得中分配出來給他的。孩子僅能決定工作多少,而不能決定所得多少。令孩子叫做大明,父親叫做安倫。圖二中,無差異曲線 I 代表父親的喜好。大明與父親兩人的生產軌跡如圖中的曲線 VBPAW,其所圍的區域為他們兩人的生產可能集合。這個曲線所圍的區域,是由父子在各種時間、精力與金錢運用下所可能達到的各種生產組合。得到此可能生產集合的方法是與十一章圖三的方法完全相同。
假設兩人合作決定P點的生產,則父親的產出所得為 Dp,孩子的產出為 Kp。家庭所得則為兩個別產出之和,亦即Dp+Kp。父親可以對家庭所得做不同的分配方式,即構成圖中的 45度的斜線 MN。在此家庭所得下,父親會選擇 Y點的分配點,即:分給大明 Ky的所得,自己保留 Dy的所得。無疑的,由於父親以自己的所得與孩子的所得為好財,此分配使父親達到最高效用。因此,父親會願意採取對應的生產行動以促成此分配方式的實現。
自為的大明是否也會積極合作的採取配合的行動以取得 Kp的產出呢?回答此問題前,讓我們先以父親沒有分配權力的情況為對照。首先,假設父子都是完全自為的個人而毫無關係。此時,自為的大明會生產 B點,因那是他能得到的最大生產-消費點。大明在 B點可以得到的數量大過在 P點的對應數量。相對地,父親會生產 A點。此時,父親的產出量亦大過在 P點的對應數量。因此,如果照著 P點的對應數量分配所得,兩人將無法合作。換言之,如果父親不是一家之主也不關愛大明,他們沿著曲線 VBPAW並不能找到合作的空間。
讓我們加入父親關愛大明的假設。此時,父親便不會選擇A點,而會選擇介於 B點與 P點之間,為曲線 VBPAW與無異曲線相切處。但因他能分配給大明的數量仍低於 B點的對應數量,故兩人仍得不到合作的空間。現在,我們再加上父親為一家之主的假設。如果他們同意生產 P點,父親可以在斜線 MN上分配所得,使生產所得異於分配所得,譬如 Y點。再將兩種狀況對照比較一下,大明會發現他的所得可以因父親的支配而增加,即增加到 Ky。雖然父親的所得減少了,但其效用卻不降反升。此例子不僅說明:當父親關愛子女的所得時,他會以增加子女所得的方式來提升自己的效用,而能使孩子與他共同合作以能在MN線上分配 Y點。由於 Y點所對應的家庭總所得高過孩子自己生產下的B點,故在父親有權分配所得下,關愛孩子的父親可能會使自為的孩子也以家庭所得為考慮。
然而,如果父親的愛不夠強烈時,如圖中,當父親的無異曲線為 II 時,他會選擇 X點的分配點,分給大明 Kx所得,而自己保留 Dx所得。大明會發現他的分配所得不如 B點的生產所得高,因而不會同意在 P點的合作生產,而不能使家庭所得達到最大。綜結以上的討論我們可以將自為兒定理的內容寫成:當父親對孩子的愛夠強烈時,自為的孩子也會追求家庭所得的最高。故,我們知道,父子如果能合作,不僅自為的孩子經由父親分配的所得增加,而且父親的效用也增加。當父親的愛夠強烈時,儘管父親分配給自己的所得會減少,但效用是最高的。這定理指出,即使孩子是自為的,父親對孩子的愛可以使家庭更幸福美滿。
在中國古代社會,父母對孩子的愛的觀念被推展到對君主仁人愛民的勸導,傳統上儒家稱之為孝治。孝治思想所強調的不在於要求孩子對父母的孝順,而是父母對子女的愛。這特別的思想出於《孟子•離婁章句下》中孟子告訴齊宣王的一段話:
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讎。
這是一段強調君臣之間宜推心置腹相對代的談話。但是,徐復觀懷疑《孝經》的著者曾加以擴大解釋、發揮,而寫出如下的一段摘文:
昔者明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遺小國之臣,而況於公侯伯子男乎?故得萬國之懽心以事其先王。治國者不敢侮於鰥寡,而況於士民乎?故得百姓之懽心以事其先君。治家者不敢失於臣妾,而況於妻子乎?故得人之懽心以事其親。...是以天下平和,災害不生,禍亂不作。 <孝治第八>
換言之,《孝經》似乎對國家的富強之道採取了自為兒定理的觀點:君主的仁民愛物就可使自為的百姓以國家的富強為追求的目標,而不致於作亂。實際上,不僅《孝經》,中國的儒家學者也大多採取這種樂觀的自為兒定理的論點。然而自為的不孝子並非少見;紈褲子弟或坐吃山空或傾家蕩產的例子常是小說的好題材。那麼,是什麼因素使自為兒定理不能成立的呢?
以下,我們介紹使自為兒定理不成立的兩個主要關鍵。第一個關鍵牽涉到父親的分配能力。孩子的效用不僅與消費有關,也與生產中所發生的勞累有關。自為兒定理的論證裡只考慮到消費或所得,而忽略了勞累的因素。因此,父親也必須同時具有分配家庭裡的所得與勞累兩因素的能力,自為兒定理才能成立。然而,生產者的勞累卻是「如人飲水,冷暖自知」的難於觀察。既然觀察不易,父親又如何能客觀的估計出各人的勞累程度而做妥善的分配呢!再者,勞累與產品都是生產過程中的產物。當孩子將客觀的產出或所得繳庫後,勞累早已發生,父親又怎麼可能去分配勞累呢?於是,在父親無法觀察及計算到孩子的主觀勞累感覺時,孩子便必須自己承擔為家庭賺取所得而產生的勞累。如果勞累不能得到適當的補償,自為的孩子便會減少勞力而不去追求更高的家庭所得。
第二個關鍵牽涉到不平行的生命週期。以兩期的時間為例。假設孩子在第一期賺取所得,並決定當期的消費及儲蓄,然後再將其儲蓄交給父親支配。孩子在第二期的消費支出則來自父親總管下的分配額。再假設父親第二期並沒有生產能力。在這些假設下,孩子若增加第一期的儲蓄,可以提升第二期的家庭所得;其增量恰好是儲蓄增額的本利和。但是,在第二期,父親沒有所得卻必須消費,故他所分配給孩子的數量只是這增量的一部份。於是,自為兒會寧願在第一期內就把整個所得消費掉,或者選擇有利於自己效用的休閒而盡量減少生產活動。換言之,此時的自為兒並不會追求最高的家庭所得。
這兩個關鍵指出,再強的父愛也難以克服勞累的分配與不平行的生命週期對自為兒行為的影響。這兩個關鑑因素是實際生活裡必然要遭遇到的。因此,自為兒定理固然可以供思考上的參考並具一定的學術價值,卻不能做為追求家庭目標的基石。事實上,除了少數如《顏氏家訓》的「父不慈則子不孝」等訓示外,古代中國的社會風俗、以及律法也從來沒有採取類似自為兒定理的觀點。相反地,不僅是中國古代,直到現在中國家庭仍然極其重視出自於孩子的孝順行為。如果自為兒定理能夠無條件的成立,則只需如《孝經》一樣宣導父親的慈愛,又何須再重視孝道呢?從以上對自為兒定理的檢討裡,我們隱約的理解到,孝道並非是完全與經濟因素無關的道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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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克 (Gary Becker, 生於1919)
在普林斯頓大學修習社會學後,貝克進入芝加哥大學攻讀經濟學博士的學位。從此,經濟學因為他的加入而得到更豐富的意義。基本上,貝克的貢獻在將經濟學帶入一般認為屬於社會學的領域。反過來說,社會學的發展也因為貝克而得到新的生命。從歧視、政治競爭、人力資本、罪與罰、時間運用、婚姻、家庭、社會互動、利益團體、酖癮等問題上,貝克的論文與專書都廣泛且深入的影響到這一代的經濟學者。1992年,貝克實至名歸的獲得諾貝爾經濟獎的最高榮譽。除了接任美國經濟學會會長一職外,現在他仍是芝加哥大學經濟學系與社會學系的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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